公路经营权是指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在交通部制定的《高速公路会计核算办法》中,在界定无形资产的时候,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公路经营权,交通部的规定中,一方面将其界定为特许行为,一方面界定为无形资产,但是,在成立公司的出资中,又规定除公路经营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同时,在会计处理上,公路经营权和其他公司的处理方法一样,计入资本公积,收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就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分摊。显然,这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必须加以完善。公路经营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理论应视其为一种用益物权,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种他物权。从用益物权的特点来看,公路经营权完全符合其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我们坚信诚实为本,充分适当需要收集的需要的评估资料,有效解决问题,为大众创造更好的,更放心的资产评估。